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根據《香港國安法》和《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公司註冊處處長已隨即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並在憲報刊登公告,《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即告解散。
《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為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
在黎智英案中,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被控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法庭裁定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上月9日判刑。其中,《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各被判罰款3,004,500元。
法庭指出,若沒有《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配合,本案的其中兩項控罪是不可能發生的,而三間公司皆沒有有效的減刑因素。
《香港國安法》第31條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特區政府有必要盡快取消《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公司註冊,禁止該三間公司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保安局局長上月11日分別向《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讓其作出申述,並在同月25日收到該三間公司的董事確認,該三間公司沒有任何申述。
考慮到案件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定罪以及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以及保安局局長的建議後,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作出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經刊憲後,該三間公司即告解散,並已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元和監禁14年。
特區政府會繼續堅定不移維護國家安全,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並呼籲社會大眾不應參與受禁組織的任何活動或與其有任何瓜葛,與受禁組織劃清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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