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昨日刊憲生效。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表示,修訂細則完全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
張國鈞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後會見傳媒。
張國鈞說,《香港國安法》第43條授權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定實施細則,以落實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採取七項規定措施,包括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和電子設備,又或要求涉嫌犯罪人員交出旅遊證件或限制其離境等。
他說,修訂細則參考過去幾年的實踐和執行經驗,以及相關法庭案例,對早已規定可採取的七項措施加以完善和細化,並且加強程序保障,沒有增加執法機構在原有第43條框架以外的任何額外權力。
他強調,修訂細則完全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修訂細則也就部分措施加入法定覆核機制,以進一步加強對相關組織和個人挑戰有關措施的程序保障。
鄧炳強表示,修訂細則旨在強化執法機構的維護國家安全能力,但當中建議的措施和程序,包括新訂立的罪行並非新鮮事物,例如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解密方法,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澳洲、新西蘭、愛爾蘭和新加坡,其執法人員也有相對應的權力。
他續指,警務人員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理由以誓章在法院申請搜查令,當法院閱畢誓章的論點才會批核,獲批後警方才可以搜查令搜查電子設備,並要求指明人士提供密碼。搜查令的要求是取得電子設備內的材料,因此警方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是要完成法庭透過搜查令給予的任務。如有人以不提供密碼的方式作出阻礙,有相應罰則也非常合理。
此外,加快處理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程序,清楚訂明處理程序和時間表等,可避免程序被別有用心人士濫用,但絲毫不會削弱對法律專業保密權的實質保障。
他重申,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修訂細則不會影響一般市民,只針對懷疑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被捕人或被法庭判定有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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