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剔除蘋果日報相關三公司的註冊

擬剔除蘋果日報相關三公司的註冊

擬剔除蘋果日報相關三公司的註冊

保安局局長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行使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今日分別向該三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讓其可在保安局局長作出相關建議之前作出申述。

 

《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為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被控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法庭裁定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本月9日判刑。其中,《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各被判罰款3,004,500元。

 

保安局表示,《香港國安法》第31條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特區政府有責任就《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執行相關規定。

  

考慮到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定罪,以及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保安局局長現認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應禁止三間公司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因此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的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保安局局長今日向該三間相關公司分別發出書面通知,讓其在本月25日限期之前作出書面陳述。如《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作出申述,保安局局長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相關建議時會一起提交,供其一併考慮,以決定是否作出有關命令。

  

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最終決定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該三間公司即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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